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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史为鉴

元朝的民族等级制度森严:蒙古人地位最高

元朝统治者为始终保持其最高统治权力,维护蒙古贵族利益,竭力推行民族隔离和歧视政策,元朝的统治者是蒙古人,同时存在的还有多个民族贵族,元帝国为维护蒙古贵族的专制统治权,采用“民分四等”的政策,也就是元朝的“四等人制”。

把全国人分为四等:一等蒙古人,二等色目人,三等汉人,四等南人。这一政策主要是为了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。


蒙古人在各等人中名列第一等。

色目人继蒙古人之后名列第二等,主要指西域人,是最早被蒙古征服的,如钦察、唐兀、畏兀儿、回回等,另外,蒙古高原周边的一些较早归附的部族,也属于色目人,如汪古部等。

汉人为第三等,指淮河以北原金国境内的汉、契丹、女真等族以及较晚被蒙古征服的、四川、云南(大理)人,东北的高丽人也是汉人。

南人为第四等,指最后被蒙古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(淮河以南不含四川地区的人民)。


元朝存在等级歧视制度,一种常见的说法是将臣民分为四等,即蒙古人、色目人、汉人、南人。学术界迄今并没有发现大元有把国民明确划分为四等的专门法令,但这种划分却反映在一系列不平等的政策和规定中。比如曾规定汉人不许结社、集会、集体拜神,禁止汉人私藏兵器(例如数家才可共用一把菜刀),蒙古人被汉人打死需要偿命,而蒙古人因争或乘醉打死汉人只需“断罚出征,并全征烧埋银”。汉人如当兵则不许充宿卫,如当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贰(虽然实际上存在很多例外情况),这些法律规范对于汉人均不平等。


蒙古大汗可以随时把汉人视如生命的农田,连同农田上的汉人,像奴隶一样赏赐给皇亲国戚——亲王公主或功臣之类。南宋灭亡后所举行的一次赏赐中,少者赏赐数十户数百户,多者竟赏赐十万户。每户以五口计,一次就得到五十万个农奴。汉人忽然间失去他祖宗传留下来的农田,而自己也忽然间从自由农民沦为农奴,没有地方可以申诉。蒙古人,都可以随意侵占农田,他们经常突然间把汉人从肥沃的农田上逐走,任凭农田荒芜,生出野草,以便畜牧。